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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淮安润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杰、江苏淮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润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高杰,江苏淮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258号原告淮安润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永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宗祥,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被告江苏淮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住所地淮阴区淮河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润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杰、江苏淮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润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润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