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苏╳╳、苏宝╳、郭╳╳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苏XX,苏宝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罗XX。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苏宝X。被执行人郭XX。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苏XX、苏宝X、郭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2011)钟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尚未实现的债权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2011)钟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海田审判员 周海祥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