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民辖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云与姚川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姚川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辖初字第0008号原告刘云。委托代理人韦荣庆。被告姚川明。本院受理原告刘云与被告姚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姚川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虽然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但被告姚川明的住所地在宿迁市宿豫区,故本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川明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申请费80元,由被告姚川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