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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陈振霖、庄建等与林钟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林钟良;陈振霖;庄建;徐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钟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振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琴。上诉人林钟良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汇款银行均在浙江省瑞安市,故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瑞安市,瑞安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