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广东轻出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万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震宇欠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万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震宇,广东轻出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华万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震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震宇,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轻出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锦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舰,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德光,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华万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震宇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轻出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于2013年4月11日由上诉人签收。经办人经电脑查询,没有上诉人缴交上诉费记录。经办人于013年5月24日以上诉人在《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就缴费事项再次向其邮寄《通知单》。该件于2013年5月25日由上诉人签收。现上诉人在邮件被签收后超过七天没有将缴交上诉费凭证传真至本院。据此,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华万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谭震宇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