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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佘一丁与王福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一丁,王福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佘一丁。委托代理人蒲虎。被告王福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一丁诉被告王福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一丁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一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一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佘一丁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熊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