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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俞云与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云,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79号原告:俞云。被告:俞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与被告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云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俞云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