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俞云与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云,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679号原告:俞云。被告:俞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与被告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云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俞云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