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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安县东方织布厂与被告成安县天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王灵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安县东方织布厂,成安县天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王灵修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成安县东方织布厂。住所地:邯大路北原纤维板厂。法定代表人李新海,厂长。被告成安县天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路24公里处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海亮,总经理。被告王灵修。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安县东方织布厂与被告成安县天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王灵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安县东方织布厂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安县东方织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申丽华审判员  师文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