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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巢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巢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