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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银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景水与刘京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银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景水。被告刘京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水诉被告刘京合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