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银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景水与刘京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银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景水。被告刘京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水诉被告刘京合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