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与被告陈俊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陈俊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负责人:杨彬,该分社主任。被告:陈俊勇,男,生于1970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诉被告陈俊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撤回对陈俊勇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