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东莞富世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曾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富世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曾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97号原告:东莞富世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其友,系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曾检英,该厂厂长。被告:曾检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东莞富世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以下简称灵海电器厂)、曾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其友及被告灵海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曾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富世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至11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灵海电器厂的订购单要求,向被告灵海电器厂出售弹片,共计货款48240元,其中7月9000元,8月21240元,10月9000元,11月9000元。本来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但被告灵海电器厂不依约履行,截止目前仅支付给原告11702.10元,剩余36537.9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两被告清偿货款人民币36537.9元以及逾期付款的滞约金2242.65元,合计38780.55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曾检英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尚欠原告货款31537.9元,原告同意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和曾检英分期支付该款:于2013年8月31日前先支付10000元,同年9月30日前再支付10000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1537.9元了结本案;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有任何一期两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两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未付款项为基准计付利息损失给原告;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灵海电器厂和曾检英承担200元(该款两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期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冼松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