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梅永哲、周益新与周益新、李颖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永哲,周益新,李颖娟,浙江晶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074号原告:梅永哲。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心畅。被告:周益新。被告:李颖娟。被告:浙江晶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永哲与被告周益新、李颖娟、浙江晶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永哲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永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梅永哲负担。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潘婵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