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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崔建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59号罪犯崔建岗,又名二毛,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文盲,无业,山西省娄烦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崔建岗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七月九日以(2010)古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0年3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执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崔建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岗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