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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朱某,女,住六安市。被告:但某某,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