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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吕良忠与高金跃、夏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忠,高金跃,夏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吕良忠。被告高金跃。被告夏金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良忠诉被告高金跃、夏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良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吕良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