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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石铭与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铭,张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57号原告:石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丽鸿。被告:张志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原告石铭诉被告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铭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4元,减半收取8417元,由原告石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水耀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郑久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