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石铭与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铭,张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57号原告:石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丽鸿。被告:张志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原告石铭诉被告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铭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4元,减半收取8417元,由原告石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水耀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郑久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