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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西延段23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某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1层。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男,系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