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邓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智荣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被告经常翻看原告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以及钱包,对原告缺乏信任。由此导致矛盾摩擦不断,经常发生口角,双方感情迅速恶化,2010年被告认为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当时也想离婚,但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没有同意离婚,不过双方感情一直没有好转,现原告已搬出共有房屋,在外另租房居住,和被告分居至今。本人年龄已高不想被已经没有感情的婚姻继续拖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儿黄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邓某辩称:原告称双方没有感情不属实,2012年被告过生日时双方还一起吃饭,双方的感情还很好。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有第三者,现女儿尚小,与原告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可以重新开始,前事不再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通过征友认识,经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自2010年起,原、被告因家庭生活开支,及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6月起,原告自行搬出原住房,与被告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尚有感情,希望重新开始,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也有长久共同生活的良好愿望。近年来,由于家庭生活开支,及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等问题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感情是需要通过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安慰、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而建立和巩固的,原告不应因婚姻生活中暂时出现失调和冲突就提出离婚,今后,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共同搞好家庭事务,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且现在女儿的年龄尚少,完整而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人父母的原、被告应尽力化解夫妻之间矛盾,为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而共同努力。经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仙本法律文书已于2013年8月日送达。送达人:杨志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