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傅顶荣与钟炳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炳凤,傅顶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炳凤,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顶荣,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钟炳凤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炳凤又以无新证据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炳凤撤回上诉,系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炳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325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上诉人钟炳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彧斌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清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