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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昌中民再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张广坤与黄宝琴、彭爱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广坤;黄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宜昌中民再终字第38号 原二审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张广坤。 原二审被上诉人(原一审原告):黄宝琴(曾用名黄保琴)。 委托代理人:梁军,湖北省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一审被告:彭爱芳。 原二审上诉人张广坤与原二审被上诉人黄宝琴、原一审被告彭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当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张广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1)宜中民一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2013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鄂宜昌中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2013年4月8日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二审上诉人张广坤、原二审被上诉人黄宝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原一审被告彭爱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宜中民一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及当阳市人民法院(2011)当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遵玉 代理审判员  黄君梅 代理审判员  望 胜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