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侯小春与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春,纪福应,戴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侯小春。被告纪福应。被告戴美宏。本院审理原告侯小春诉被告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通知原告侯小春缴纳诉讼费后,原告侯小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小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