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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侯小春与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春,纪福应,戴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侯小春。被告纪福应。被告戴美宏。本院审理原告侯小春诉被告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通知原告侯小春缴纳诉讼费后,原告侯小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小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