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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衢州市宏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杨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宏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杨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921号原告:衢州市宏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开发区南山路以南倚翠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曾绍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发,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宏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宏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衢州市宏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