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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超、徐建毅等与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蒋超。原告徐建毅。被告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超、徐建毅诉被告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超、徐建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超、徐建毅承担。审判员  韦礼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晏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