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洪增喜与刘训贵、巢湖市安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增喜,刘训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19号原告:洪增喜。委托代理人:张根银,住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7-107室。被告:刘训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增喜诉被告刘训贵、巢湖市安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增喜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