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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恩众与被告李昌国、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恩众,李昌国,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金恩众。被告李昌国。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负责人王曙光。委托代理人邬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恩众与被告李昌国、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公路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恩众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恩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