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董某某,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贺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董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