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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董某某,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贺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以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董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