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2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生产湾桥附近的农超市场北大门口,以解码器开锁、用手扳车龙头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的威灵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12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孔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作案工具解码器,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盗窃前科,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2次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解码器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