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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催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催字第0010号申请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单位代码:71492036-X)。法定代表人王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20055931,票面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银行汇票申请人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汇票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华庄支行,收款人为武船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一刚审 判 员  孙佳蓓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茆倩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