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催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催字第0010号申请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单位代码:71492036-X)。法定代表人王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20055931,票面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银行汇票申请人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汇票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华庄支行,收款人为武船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大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一刚审 判 员 孙佳蓓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茆倩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