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保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冯振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00-1号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晨,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冯振刚,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神民保字第00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冯振刚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南郊分理处的定期存单的银行账户中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并将该保全裁定书送达给原告和被告。2013年8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将欠款归还完毕。现依据原告申请及案情需要需对被申请人冯振刚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南郊分理处的定期存单的银行账户中存款120万元予以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神民保字第002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冯振刚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南郊分理处的定期存单账的银行账户中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措施。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焦子博代理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郝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