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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任新建申请执行窦勇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新建;窦勇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任新建。被执行人窦勇锋。任新建申请执行窦勇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00610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99390元,合计人民币400000元,此款限被执行人分二次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即2012年11月底前付200000元,2012年12月底前付200000元。逾期还款,双倍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5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