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加良与杨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良,杨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王加良,男,193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树发,昌图县十八家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良诉被告杨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杨立涉嫌犯罪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良撤回对被告杨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王加良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