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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加良与杨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良,杨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王加良,男,193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树发,昌图县十八家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良诉被告杨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杨立涉嫌犯罪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良撤回对被告杨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王加良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