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二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俊彦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彦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二终字第0015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彦,原系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2012年5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超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俊彦犯有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俊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材料、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俊彦担任凤凰公司采购部经理期间,利用该公司开发建设的西安凤凰大厦项目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供货商供货数量,从凤凰公司申请专款至供货商账户,再从供货商处提走超付部分款项的方式,侵占公司的钱财。2010年10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俊彦以给何某、忤峰、李某、周某、王某甲、郝某、张某丙等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名义,套取资金共计453625.60元,其中276679.00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郑某、杨某等供货商,其余176946.6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黄俊彦劳动合同、任职证明,证人何某、李某、王某甲、柴某、忤峰、郑某、翁某、杨某、周某、张某甲、曹某、吴某、蒋某、张某乙、王某乙、胡某、郝某、张某丙的证言,公司对账单及付款凭证、个人笔记记账单、银行取款单、辨认笔录、账务明细、公司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俊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加大供货数量,共套取公司资金453625.60元,除黄俊彦自己向供货商支付货款276679.00元外,实际侵占公司资金17694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黄俊彦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黄俊彦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凤凰公司欠何某的59500元货款不应认定为黄俊彦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院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举证,证据确实、充分,并可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俊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加大供货数量的手段套取公司资金据为己有,金额达17694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惩处。对上诉人黄俊彦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欠何某的货款从黄俊彦犯罪数额中扣除辩称和辩护意见。经查,何某给凤凰公司实际供货价值673490.00元,因黄俊彦虚报供货数量,凤凰公司实际一共给何某支付了807053.60元,何某实际只收到了613990.00元,其余的193063.60元全部返还给了黄俊彦。因黄俊彦案发后被收押又无财产,尚欠何某的59500元货款,何某多次找凤凰公司催要,凤凰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将59500元欠款支付给了何某。黄俊彦从何某处套取193063.60元资金时已包含59500元,因黄俊彦的犯罪行为造成凤凰公司多付给何某59500元,共计付给何某达866553.60元。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唯考虑到凤凰公司未付给黄俊彦37713.90元的工资,黄俊彦主动表示作为退赃处理,本院对该节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黄俊彦量刑有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黄俊彦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和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黄俊彦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上诉人黄俊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4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建国审判员 王 晶审判员 杜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