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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靳某某,女,住陕西省澄城县庄头乡。被告杨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以已经与被告杨某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