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靳某某,女,住陕西省澄城县庄头乡。被告杨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以已经与被告杨某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马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