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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