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连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