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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傅高塘与陈学军、陈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高塘,陈学军,陈欣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傅高塘。被告:陈学军。被告:陈欣欣。本院受理原告傅高塘与被告陈学军、陈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高塘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高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高塘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