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傅高塘与陈学军、陈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高塘,陈学军,陈欣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傅高塘。被告:陈学军。被告:陈欣欣。本院受理原告傅高塘与被告陈学军、陈欣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高塘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高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高塘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