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赵倩、苑永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苑永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416号原告赵倩,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苑永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倩与被告苑永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宝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