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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提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季某甲、季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季某甲,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季某乙,农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季某丙,农民。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寿旗,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告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庆利。再审申请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因与再审申请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均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三初字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烟民申字第14号民事裁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三初字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吉昌审判员  孙春汉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