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汪德明与宫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明,宫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38-1号申请执行人汪德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宫传清,男,43岁,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汪德明与宫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宫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宫传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传清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