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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泮聪华与曾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聪华,曾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泮聪华。被执行人曾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00378号,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曾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建新履行款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建新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