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本洪与被告李荣华、胡世俊、刘观岩、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洪,李荣华,胡世俊,刘观岩,尹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本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饶县大王镇.委托代理人孙继亮,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大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宋培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大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胡世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委办公室干部,住东营区。被告刘观岩,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职工,住东营区。被告尹振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区广播电视台职工,住东营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洪与被告李荣华、胡世俊、刘观岩、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洪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6元,减半收取79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代理审判员 高 敏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