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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陆XX,杨XX盗窃,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12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XX。被告人杨XX。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3)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陆XX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4次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申港等地,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及香烟等物品,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0余元。被告人杨XX明知被告人陆XX所售香烟是犯罪所得,仍2次以人民币128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陆XX于2012年12月28日凌晨,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某村某村某号邱某某的副食店,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若干条芙蓉王、南京等香烟及十几包零散香烟,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3800余元。2、被告人陆XX于2013年1月13日凌晨,至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港某村某号陈某某的副食店,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人民币730余元及香烟若干,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余元。3、被告人陆XX于2013年1月22日凌晨,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某村某号杜某某的日杂店,采用翻围墙、撬门等手段,窃得人民币460余元以及香烟若干,窃后将香烟销赃给被告人杨XX,销赃得款人民币4800余元。被告人杨XX明知被告人陆XX所售上述香烟是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48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4、被告人陆XX于2013年2月15日凌晨,至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某村某号谢某某的日杂店,采用扳窗栅、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人民币350余元以及香烟若干,窃后将香烟销赃给被告人杨XX、夏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0余元。被告人杨XX明知被告人陆XX所售上述部分香烟是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80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另查明,2012年12月以来,江阴市利港镇、西石桥镇、申港镇等地先后发生四起盗窃香烟店案件,江阴市利港派出所接被害人报警后,通过调阅案发地周边监控录像,发现该四起案件案发时间段均有一辆类似的档位摩托车经过。侦查人员即对该四起案件进行串案侦查,经技术侦查,发现被告人陆XX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人杨XX有收赃嫌疑。2013年3月6日,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陆XX、杨XX带至利港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经审查,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XX的超市中搜查到的芙蓉王香烟260包、南京(华西)香烟150包、红双喜(硬)香烟20包、红河(硬)20包、七匹狼30包、南京(绿)20包、红河(软88)20包、红塔山(硬)30包、黄金叶(硬金满堂)10包、红河(软甲红)10包、红塔山(硬国际100)20包、苏烟(软)9包进行了扣押。扣押被告人陆景峰赃款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杨XX退赔人民币10000元。上述扣押的香烟、赃款及退赔款,其中发还被害人邱某某南京(华西)香烟30包、红双喜(硬)香烟20包、红河(硬)20包、七匹狼30包、南京(绿)10包、红河(软88)10包、红塔山(硬)10包、苏烟(软)9包(物资价值1414元)及人民币3000元,财物合计价值4414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400元;发还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谢某某芙蓉王香烟260包、南京(华西)香烟120包、红河(软88)10包、南京(绿)10包、黄金叶(硬金满堂)10包、红河(软甲红)10包、红塔山(硬国际100)20包(物资价值7706元)及人民币3400元,财物合计价值111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X、杨XX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收条,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陆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对被告人陆X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庄建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