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字第3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青,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执字第3018-1��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文亭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青,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窦敏,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青、窦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泉商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青、窦敏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