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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游惠萍、罗登兵、罗倩霖仲裁执行裁定书2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律文书(稿纸)拟稿人尚彦卿拟稿时间2013年8月6日案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251号承办人尚彦卿合议庭成员马莹莹黄泽辉书记员刘洋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审判长审核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为XX。负责人吴某。被执行人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执行人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执行人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申请执行人甲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被执行人乙、丙、丁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XXXX]深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乙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46533元、利息人民币2402.5元等,另外,被执行人丙、丁共同偿还律师费人民币5958元,被执行人丁偿还仲裁费人民币111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莹 莹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