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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姜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