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姜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