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华,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杨立华,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立华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立华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华撤回对被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杨立华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