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莫祁威与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祁威,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莫祁威。法定代理人莫剑耀。被告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芳、樊雪峰。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祁威诉被告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祁威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祁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祁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