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植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14号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中旦。委托代理人:孙维川。被告:林植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长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