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房显宏与王国玉、张艳新、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级别管辖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显宏,王国玉,张艳新,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房显宏。委托代理人尹洪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玉。委托代理人赵君山,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辉,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新。委托代理人张俊平,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光,该公司经理。原告房显宏与被告王国玉、张艳新、青州信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将其诉讼请求数额从2600000元增加至8800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山东省辖区内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之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山东省”部分规定,烟台、临沂、淄博、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为8800000元,已经超出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上诉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个人上诉的,须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并分别预交上诉费用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张增福审判员 郝有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