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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程立国诉米久月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程立国,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请执行人米久月,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程立国诉米久月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米久月给付程立国赔偿款1500元,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米久月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